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公物损坏管理办法

日期:2025.07.08


学校的公物是学校资产的组成部分,是确保学校教育教学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物质保障,每位师生都应倍加自觉爱护,杜绝浪费和损害公物的不良行为,为进一步管理好学校的设备财产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宿舍楼教学楼管理

(一)宿舍内水电、门窗家具等设施设备均为学校后勤处按规定配齐。

(二)为加强管理,减少家具及设施损坏与丢失,学生宿舍楼实行押金制度,入住时每人需交押金200元,毕业离校或中途退学,经辅导员或班主任及宿管员逐一清点,如完好即可办理离校手续,并将押金如数退还本人,如有丢失或损坏,则按价赔偿,从押金中扣除。

(三)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楼时,桌、椅、柜、床垫、床板、电话、窗帘、钥匙等公共物品不准擅自搬迁和带走,不准私自增设家具,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一律不准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或互换使用。

(四)损坏家具设备(包括门、窗、玻璃、照明设施、门锁等)及各种用品由宿管员和辅导员查明原因,属保管不善的,分清责任,主要责任人按家具、设备及用品的现价赔偿。如故意损坏的,则三倍赔偿,并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原因不清、责任不明,按本寝人员均摊赔偿。

(五)教学楼内公共物品,包括桌椅,灯具、教学用具、消防、监控等公共物品,由该区域内的楼管员和辅导员共同确定责任,并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六)对于学生损坏公物,造成物品损坏的,后勤处有权依照价格清单进行罚款,罚金由当事人辅导员带领学生进行缴纳,后勤处对其开具收据,并建立罚款台账,罚金上交财务处。

(七)宿舍楼公共物品价格清单(附件1),参照标准执行。

二、消防设施设备管理

(一)消防设施设备除火警外不得随意启用或移作他用,不得擅自移位、拆除消火栓,保证灭火器放置在明显位置,以方便使用。

(二)故意损毁消防器材是违法行为,师生不得随意玩弄或损毁消防设备设施,如有发现,按照违纪处理并按原物价格的3-5倍进行赔偿,视情节严重而定。

(三)损坏消防设备设施学生的辅导员有责任督促学生缴纳罚款,若按期不缴纳罚款,辅导员有权对其违纪处理并拿出处理意见。若发现恶意破坏消防设备设施的行为,对辅导员给予批评教育,按照行政管理事故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四)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区内若出现人为损坏、丢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安稳处牵头对其下发学校消防设施损坏赔偿通知单,学生、辅导员和安稳处各留一份,学生按照赔偿通知单在3-5日内向学校财务处缴纳赔偿款,财务处开具收款收据,由学生将收据第三联交安稳处进行消单。

(五)各消防设施设备价格清单(附件2),参照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