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学业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9.07.19


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学业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抓好这一环节,对检查和提高  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良好学风有着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  育部令第41 号),以及《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院发〔2017〕9 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考试组织
第一条  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
学校成立两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校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 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科研处、学生处、各院(系)负 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教务科研处。各院(系)考试工作领导 小组由本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等为成员。
(二)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校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院的考试工作,提出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意见和要求;检查全校考试的组织实施情 况;听取考试工作的汇报;解决考试工作中的困难;处理考试工 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巡视考场;按程序处分并通报作弊学生, 批评和处分有失职行为的监考教师;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总结 等。
各院(系)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考试的具体组织工 作;组织命题、审核试题;试卷的存档保密等 ;配合教务科研处 组织和安排监考人员;组织本部门监考人员培训;负责对学生进 行考纪考风教育;组织考场巡视;负责本部门考试情况的总结。
第二条  巡视
校内考试组织期间,校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校级巡视 组,各院(系)考试领导小组组成相应的巡视组。巡视组主要任 务是巡视考场,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巡视人员具体职责如下:
(一)检查监考教师是否按时到位并且认真负责,有无失职 行为;发现有失职行为,巡视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并令其立即改正;
(二)检查监考教师是否向学生宣布考试纪律,考场安排整 理是否合理;
(三)检查学生是否对号入座,证件是否齐全,考生有无违 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有无作弊现象;
( 四)考试组织是否合理,考场秩序是否安静有序;
(五)记录巡视情况并向考试领导小组报告,需要处理的问 题应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  考试方式
第三条  鼓励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采取多种考试方式对学 生学业进行考核,考试方式主要有:
(一)笔试(开卷、 闭卷、开卷+ 闭卷);
(二) 口试;            (三) 口试+笔试
( 四)论文;            (五)论文+笔试
(六)实践技能考核;   (七)其它方式
上述六类考核方式中,除笔试方式外,首次采用其它类考试 方式需要任课教师以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于每学期前4 周 由所 在院(系)负责人核实审批,报教务科研处备案(附件 1 :课程 考核方式变更审批表)。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准备考核内容、详细 的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经院(系)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实施。写 论文的考核形式,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要求组织答辩环节。
第三章 考试资格和考试时间
第四条  考试资格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审核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有习题、作业、 实验实践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实验实践报告,方可参  加该课考试。学生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有关课程的考试, 该门课程的成绩以不及格论:
(一)一学期无故缺课学时达五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缺交作业达五分之一者;
(三)实验实践课程一学期内缺交实验实践报告达五分之一或实验实践成绩不及格者。
第五条  缓考和旷考
(一)缓考审批的范围
1.公务性事假(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相关比赛、活动、会议等)、 参加国家相关专业资格考试、升学考试等;
2.家中重大变故,直系亲属去世或病危;
3. 突发急病或重病住院。
(二)缓考审批的程序
1. 由本人填写缓考申请表( 附件2:缓考申请表)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如附医院证明、医生处方及病历或准考证、考试通 知安排等);
2.辅导员核实相关材料;
3. 学生所在院(系)审核;
4.教务科研处审批备案。
(三)凡未及时办理缓考手续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一律视 为旷考。旷考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允许参加下学期补考。
第六条  考试时间
(一)考试时间:考查课、提前结课的考试课由任课教师在 课内安排考试;实验、实习、实训、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由任课 教师或指导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最后教学周结课考试的课 程由教务科研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地点,考试安排由教务科研 处在考前至少 1 周下发各院(系),考试不得自行提前或延后。

(二)笔试(含闭卷、开卷)考试时间一般以90 分钟为标 准。
第四章 试卷命题
根据教学要求,任课教师按照教学大纲、指导资料、教学进 度安排,结课前3 周做好课程的试卷命题工作(附件3 :试卷模 板)。各院( 系)教研室主任、院( 系)负责人需对试卷认真把 关、严格审核,并在试卷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命题的依据
(一)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 的要求进行。 命题时注意不要超过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规定的范围,不出 偏题、怪题。
(二)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当统一命题。
第八条  命题的原则
(一)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的基本要求进行命 题,试题应题意明确,表述科学准确,给出条件充分,通俗易懂, 并使用规范字。
(二)试题应以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 掌握的情况为重点,也应有一定比例综合性和灵活性、创新性的 试题。
( 三)试题的题型应灵活多样比例适当 。其中客观题占 30-40%,分析问题、培养能力和有创意的题占 60-70%。
( 四)试题要难易适中。一般难度题 70%,中等难度题20%,难度题 10%。
(五)试题的知识覆盖面应达 80%。
第九条  命题的要求
(一)充分把握整套试题对教学内容的覆盖程度、试题的难 易程度以及题量的适当,确保命题质量;
(二)尽量避免与近两年内同一课程考试试题的重复;
(三) 同一套试题中,各题之间应避免相互提示;
( 四)每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至少必须准备难度相当的两套 (A 、B)试题,两套试题的重复率应当不大于20%。
(五)试卷一般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课程, 应当拟定评分标准。
第五章 考试改革课程管理
第十条  考试改革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的宏观监控,规范考试 ,促进教风、 学风和考风建设,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将推行教考分离、标 准化试题库建设试点课程,具体以相应的管理制度办法为准。鼓励各院(系),结合专业特点开展考试改革。
第六章 考务管理
第十一条  考务工作的组织落实
考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并组织各院(系)具体实施。考务 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试时间安排及考场安排。
(二)试卷的命题、 印刷及试卷分发等组织工作。
(三)考试设备和各种考试用品的准备及发放工作。
( 四)监考人员的安排工作。
(五)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第十二条  监考的安排原则
(一)监考工作中分为主监考和副监考。
(二)各类选修课、考查课和体育课的监考工作由教师所属 院(系)统一安排,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三)各类选修课、考查课和体育课以外的所有课程考试 , 其监考教师都由教务科研处统一协调安排,各院(系)具体实施。
( 四)考试中任课教师原则上不监考所教课程考试,每个考 场原则上安排 2 名监考教师(学院交叉)。
第七章 考场规则
第十三条  严肃考场纪律,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携带学生证(考试证)进入考场,并将证件 放在桌子右上角备查。未携带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 做好考前一切准备工作,开考 15 分钟后不允许进入考场,不得 参加本次考试,视作旷考。非应试学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考试 进行45 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关闭所 有通讯工具。
(三)对于不服从指挥的考生,监考教师可以不发其试卷;对无理取闹,违纪的考生,监考和巡视人员有权视情节当场作处 理,直至取消考试资格,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 四)考生必须严肃认真、独立完成答卷,不许有作弊行为。
(五)对实行闭卷考试的考场,书籍、资料和其它非考试所 允许物品应按监考教师安排集中放置。
(六)考生在进入考场时需带齐必备的文具用品,涉及数学 计算的课程允许带计算器,答卷时不得互借计算器等,不得将有 存储功能的电子工具代替计算器使用。
(七)试卷印刷如有不清之处,考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发问, 但是必须保持考场肃静,不能影响他人答题。
(八)考生在考试中不得擅离考场,已答过的试卷卷面应朝 下放置。
(九)答卷结束,草稿纸和试卷应分别叠好放在桌上,立即 退场。特别是当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一律不得随意站起交卷, 而应将自己试卷叠好后按监考教师要求交卷,待监考人员清点试 卷无误后方可退场。
(十)对考试不交卷者、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或者未交卷而 谎称交卷者成绩记为零分,视情节可给予考生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章 监考人员守则
第十四条  监考教师应该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良好的考 场秩序,为考生提供良好的考试环境
(一)监考教师应至少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并进行清场(如检查课桌内外有无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等物品),完成考前 准备工作。
(二)考前监考教师应严肃地向考生宣布考场规则。
(三)检查考生就座情况,要求学生按指定的顺序就座,对 就座不符合要求的考生必须调整其座位。
( 四)发卷前要核查学生人数,核实学生考试证件,对缺考 者进行登记。
(五)监考教师一般考前 5 分钟发放试卷,开考铃声响后允 许考生开始做答。
(六)考试开始后所有监考人员必须关闭所有通讯工具,确 保考场安静。
(七)开考后要认真巡视、严格监考。不应在考场内看书、 读报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事情,不应坐着监考,更不应擅离考场。 除巡视人员、任课教师外,原则上不允许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  场。
(八)因试卷印刷不清可当众说明外,不应回答考生提出的 任何与考试有关的问题。
(九)监考教师如发现学生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要立即 警告和制止。属作弊行为的,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报巡视 人员按相应作弊处理程序处理。
(十)对考生的违纪、作弊行为,监考人员未能妥善处理造 成考场混乱,将视其为失职,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考试结束,应立即收卷,并认真核实试卷份数。收 试卷时监考教师要合理分工,一名监考教师负责收试卷,另一名 监考教师负责维护考场纪律。不经教务科研处同意,监考教师不 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监考教师按要求认真填 写考场记录单,并随试卷保存。
第九章 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
第十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 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未将禁止携带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题的;
(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 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 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 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 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科目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 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科 目 内容 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 己抄袭 提供方便;
(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五)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九)考生已交试卷后又取回翻阅、修改答案者;
(十)课桌或身上某一部位写有与考试科目相关信息者;
(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 目 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 (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十二)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七条  考生应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 管理,在考场或考试相关区域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学校相 关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 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 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 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 等,应予以暂扣。
一经发现的违纪或作弊行为,发现人员需当场保留证据材 料、学生证件、试卷 ,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单”(试卷袋)上, 与 2 名监考教师签字确认。发现人员将证据材料、学生证件、试 卷,以及违纪学生一并交与教务科研处巡视人员 ,由巡视人员按 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巡视人员需监督填写“ 学生考试违纪、 作弊处理单”(附件4:“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单”),确定监 考教师、违纪学生签字,并将违规记录内容告知违纪考生。对暂 扣的考生贵重物品,在学生对违纪行为予以确定后归还考生本 人。
所有一经确认的作弊行为将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将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一章 阅卷管理
第十九条  试卷批阅规范要求
(一)考试成绩分值均以百分制为准。
(二) 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客观、 公正、实事求是的评定成绩,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打人情分、 面子分。
(三)一般情况下教师不得将试卷带回家中批阅,不得请其 他人代替阅卷。
( 四)一律采用红色笔批阅试卷,杜绝用铅笔、黑、蓝色笔 阅卷。
(五)同一试卷中评分方法应一致,采用以答对加分方法阅 卷或答错减分方法阅卷,两者选其一。
(六)给分、扣分点要明确,必要时给予批注,批注时字迹 要清晰。
(七)问答题在标准答案中应标注得分点,计算题在标准答 案中应根据答题步骤,分步列出评分标准,对照评分标准逐项批 阅。
(八)考试为撰写论文、 口试、绘图( 画)、制作等特殊形  式的,除任课教师批阅外,所属院(系)教研室主任、院(系) 负责人加以审核认定。
(九)考卷分值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随意改动。
第二十条  试卷分析工作
各课程负责人应在考试结束后组织教师进行试卷分析(附件 5:试卷分析模板),试卷分析应包括:
(一)按班级(专业)为单位课程考试的平均分、及格率和 成绩分布。
(二)学生基本理论、基本运算和基本技能达到教学大纲要 求的学生比率。
(三)学生运用基本知识、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 四)存在哪些薄弱环节 ,今后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试卷的保管
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保存在各院( 系),保存期不 得少于学生考试结束后三年。在保存期内丢失或毁掉的,将追究 任课教师及其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成绩处理
(一)任课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前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并向 各教研室负责人出示平时成绩考核依据。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 上为:必修课40%,其余课程 50%。平时成绩应包括:平时考 勤,完成实验,专业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课堂回答问题, 平时测验等。
(二)对试卷在拟题、评判及给分过程中不规范,错误率较大,或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随意提高或压低考生考试成绩的教 师,认定相应等级教学事故。
第二十三条  成绩登统
(一)考试成绩报送时间。学生的考试成绩,一般应于考试 结束后三 日 内报送,人均三个班以上每增加 2 个班报送成绩时间 可适当延长 1 天。
(二)成绩单管理:由开课院(系)管理,教务科研处留一 份备案(附件 6:成绩单模板)。
(三)教师如果漏登、错登学生成绩,必须填写《学生成绩 更改申请表》(附件 7:学生成绩更改申请表),持申请表和学生 试卷及其它可以说明情况的资料到教务科研处申请。教务科研处 根据核实情况处理,如因非客观因素造成的漏登、错登,将按学 校相关规定追究教师责任。
( 四)在教务科研处未统一发布学生成绩前,院( 系)、任 课教师不得向学生发布成绩。
第二十四条  试卷查询及更改
(一)试卷查询程序
学生成绩发布后,对考试成绩持有异议的学生,可按下列程 序进行查询:
1.在该门课程考试成绩公布后的两周内(假期或因教学安排 离校时间除外), 由有异议者向本人所在院( 系)提出查卷申请 并填写《查卷申请表》(附件 8:查卷申请表),过期不予受理。

2.查询试卷须经学生所在院(系)的负责人批准。
3.试卷查询由开课院(系)教研室负责人、任教相同或相近 课程的其他教师、教务科研处工作人员,以及必要时由教务科研 处聘请的专家、教师进行,学生本人及其他人不得参与。
(二)试卷查询的分类:
试卷查询分为一般查询和特别查询两类,一般查询只查分数 汇总方面的问题,特别查询还可以查询阅卷方面的问题。
1.关于一般查询:如发现确属分数汇总方面的错误(如漏记、 错登等),教务科研处应通知原阅卷人(合分或登统教师),同时  改正教务科研处和院(系) 留存的两份成绩单并签名。
2.关于特别查询:由教务科研处组织有权威性的试卷复查小 组对该试卷进行一次性复查,并由复查小组组长认真填写试卷复 查结果。复查后该试卷的成绩无论升降与否都以该复查结论为最 终结果,异议人及原阅卷教师不得再提出复查申请。
第十三章 考试工作总结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考试工作总结
考试结束后各院(系)要定期根据试题内容和卷面成绩,进 行教学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以改进教学。
对于进行考试方式改革的课程,要求任课教师认真做好总 结,并在考试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教务科研处。
第二十六条  考试工作评估
各院(系)要定期组织专门小组对所属各专业(课群)考试试卷进行抽查,对试卷的难易程度、命题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做出  有价值的评估。针对考试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总结的  重点是:考场纪律执行情况;监考教师履行职责情况;对本院(系) 作弊及违纪学生的处理亦需写出书面材料及时送交教务科研处。
每学期结束后,由教务科研处组织专家组对考试工作进行检 查评估,主要检查试卷内容、评分标准以及评分标准的执行等情 况,并以一定的方式进行通报。
对于采用其他方式考试的课程,成绩严重正向偏高的,需由 任课教师进行书面分析并上交教务科研处。连续两次出现上述情 况的需变更考试方式(附件 1:课程考核方式变更审批表)。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 年9 月 1  日起在我校全日制普 通专科学生各专业施行(唐山实验中等专业学校参照执行)。其 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科研处。

 

附件:1.课程考核方式变更审批表
2.缓考申请表
3.试卷模板
4.“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单”
5.试卷分析模板
6.成绩单模板
7. 学生成绩更改申请表
8.查卷申请表

 


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
二O一九年七月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