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任课资格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19.12.04
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任课资格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任课教师
第一条 任课教师:包括理论课教师;实习、实训、实验、课程设计、毕业综合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教师。
第二章 教师资格
第二条 任课教师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未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原则上不能独立承担教学任务,按照教学见习对待,见习期最多为2年。新任教师均须参加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并获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条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有特殊专业要求的,按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能够熟练使用现代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第五条 理论课授课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和任教专业相同或相近;
(二)系统掌握本专业或本学科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或本专业理论、实践发展的最新成果;
(三)熟悉各教学环节,掌握教学方法和手段;
(四)专业课教师具有本专业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等级证书;
(五)合班数超过3个学生班(含3个)或合班人数在110人以上的合班课,须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承担。
第六条 实践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在该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具有该专业中级及以上相关技能等级证书的教师;
(二)掌握“演-练-评”实践教学模式,并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操作技能及相关专业知识。
第七条 外聘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具有本科学历学位及中级职称;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企业教师应为相关岗位的技术能人、能工巧匠,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在本专业领域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荣誉或奖项。
第三章 新开课教师
第八条 新开课教师是指首次担任授课任务的教师,原则上应经过1年的助教助研工作,经过学校统一组织的试讲,经认定通过后才允许独立授课;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须为新开课教师安排教学导师,建立助教助研指导制度,应有记录;
第十条 新开课教师应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熟悉该课程的各教学环节,掌握该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开课前完成全部授课内容l/3以上章节的备课任务,由院部、系或教研室审定,连同指导记录一起报教学单位审批后,教务科研处备案,方可正式授课。
第十一条 原则上新开课教师在前两个学期应使用板书授课(特殊课程需要使用多媒体设备的单独申请)。
第四章 开新课教师
第十二条 新课是指学院首次开设的课程。
第十三条 开新课教师对新开课程应有较系统的了解和研究,编写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选定或编写有一定质量的教材讲义,写出不少于课程1/3章节的讲稿。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质量无保证、又无切实改进的教师,不得担任新课讲授任务。
第十四条 教师开设新课应由院部、系或教研室组织试讲,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新开课教师任课须由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本人填写《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任课资格审批表》(附件),分别报人事处、教务科研处资格审核,经试讲合格后方能任课。
第十六条 开新课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填写《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任课资格审批表》,由教研室组织审查其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新课基本条件者,由各教学单位审批认可后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第十七条 凡不完全具备以上任课条件,但因特殊情况,确需担任任课教师的人员,应填写《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任课资格审批表》,经各教学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教务科研处,经过试讲并报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开课。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凡非专职教师身份进入我院的人员,各教学单位不得自行聘其代课,一经查出,追究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且代课教师的课时费全部扣除。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修订解释。
附件: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任课资格审批表
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