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20.06.17
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生部门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医院、所在街道、乡镇等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后续按照要求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由招生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生可以按照《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保留入学资格实施办法》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对参加应征入伍的新生,按照程序办理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内。退役后凭录取通知书、退役证可申请入学。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招生部门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在同专业一年级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入学体检复查由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内进行学期注册。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按学年缴纳)及其它相关费用,持学生证、由所在院部核实缴费情况后到所在院部报到注册。注册后取得修读资格,享有在校生的权利。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贫困生除外)。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须事先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事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返校报到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其学生档案,学生档案由学生处统一进行管理。
第四章 修业年限与学分
第十一条 普通专科学制3年,五年一贯制和“3+2”大专段学制2年。学生一般应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如需要延长修业年限,普通专科最长学习年限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五年一贯制和“3+2”大专段最长学习年限4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扣除在部队服役年限,创业休学者扣除创业休学年限。超过此年限者,终止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延长修业年限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并按注册年级、专业的标准缴清费用,完善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分是用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课程学分主要根据课程地位和学时数来确定。学生经注册、学习并参加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具体管理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五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所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学习纪律,自觉接受考勤。
考勤分出勤、病假、事假、迟到、早退、旷课五种情况。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除急病等特殊情况外,应当事先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凡未请假、请假未准以及准假逾期不归的,视为旷课。
第十六条 课堂教学和实习、实训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学生所在院部负责,考勤情况由各院部统计、备案。
学生的旷课时间,按学生应参加、但缺席的课表排定的上课学时数计算;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6学时计算。
学生旷课时数达到一定限度时,应严格按照《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家长签字的证明。请假1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内,由院部主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不超过7天由学生处批准;7天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并报教务科研处、学生处备案。学生请病假、事假1天以上者,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在学校外进行教学活动、实习、见习期间,学生请假由带队教师负责批准。任何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批准学生请假。
第十八条 学生请假期满前返校,于返校当日到辅导员处报到并履行销假手续,辅导员根据请假批准权限逐级报告;需要续假的,应在请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学生未销假或逾假的按旷课论。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考核的组织实施按照《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学业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实行。
学生参加课程学习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学生课程正常考核不及格的,允许补考,补考及格后成绩以60分记。公共选修课不及格可以改选。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由本人事先申请缓考,经所在学院审查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的考试一般随补考进行,并按正式考核标准评定成绩。
擅自缺考或请假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视为旷考。旷考学生该课成绩以零分记,成绩单中注明“旷考”字样,不准参加补考,补考旷考的取消其下一次补考的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处组织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患疾病或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完成体育课程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各院部审核并报教务科研处审批同意后,可以随堂见习等形式参加相关的体育教学活动,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二十二条 毕业综合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采取综合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成绩评定参照学校相应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视情况撤销其获得的荣誉称号等。具体处理办法按照《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办理。
第七章 自修、免修、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成绩达到一定要求,或选修、重修的课程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部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核批准,可以自修。自修申请时间为课程开课前至开课两周内,一个学期一般只能申请一门课程自修。
第二十六条 转学、复学、转专业、留级学生,原已修读且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的课程,根据学校规定,经院部审核、教务科研处认定可准予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修读期间,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与课程相关的水平等级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者,可以按学校相应规定申请免修。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宜上体育课和军训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批准,可免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体育保健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对应课程的学期考核,其课程修读成绩按零分计,且在次学期开学时不安排其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一)缺课累计达该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缺交该课程作业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实践实验课程全学期缺做实验、实训或缺交实验报告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重修课程的成绩,按方法评定和记载,并标注“重修”。
有关学生自修、免修、重修事宜,具体见《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暂行)》、《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习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由所在专业推荐,经转入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学校允许其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允许其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其转专业需要;
(六)其他符合国家转专业政策规定的。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具体程序按照《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办理。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以此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专业学生不得转入,该专业学生也不得转出;
(二)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五年一贯制、“3+2”分段制高职等;
(三)对口招生、单独招生以及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类型专业的学生;
(四)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五)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六)由长学制专业转为短学制专业的;
(七)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八)在校期间违反院规院纪受处分的;
(九)应作退学处理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录取时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录取为五年一贯制、“3+2”分段制高职的以及通过对口升学考试、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
(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学生的最低录取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修业年限按第十一条执行。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依据《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休学与复学实施办法》执行。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及民事责任负责。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学生申请创业休学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休学的学生,按照《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休学与复学实施办法》办理。应当填写休学申请表,经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科研处审批。由于身体原因休学时应当交验医院证明。其他原因申请休学,应当交验必要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限,每生最多可办理休学2次。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不再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参军入伍,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离校入伍前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方可离校,不办理手续者将不予保留学籍。参军服役和退役复学之前的时间不计算在修读年限内。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所在院部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联系。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应立即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而转入另一专业的,需按规定补修转入专业设置的课程。
(四)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负责。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2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未按时间要求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相应年级已无该专业,可由院部提出意见,报请校领导批准后可编入相近的专业继续学习;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
第十章 学业预警、升(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相应的学分要求准予升级。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初(补考后)必修课程累计不及格科目达到4门的或积欠学分达应修学分30%的,通过学业预警予以关注,如累计不及格科目达到6门或积欠学分达应修学分40%的,可随原年级继续学习(跟班试读)。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初(补考后)必修课程累计不及格科目达到7-10门或积欠学分在应修学分40%-50%之间的,办理留级手续。留级后,如学生所有不及格科目都已重修通过,且所获学分达到原年级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要求的,可申请返回原年级。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留级期间,须随降入班级学习全部课程。留级计入在校学习年限。留级期间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或者隐瞒既往病史被录取后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60学时的;
(七)必修课程累计不及格门次10门以上的;
(八)必修课程积欠学分超应修学分50%以上的;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原因应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部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经教务科研处、学生处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批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部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决定书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交或公告之日起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病退学的学生,由家长(监护人)或抚养人负责陪同离校;
(三)对退学学生,按有关规定,视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长短发给对应的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任何形式的退学、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四)退学学生退费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经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按结业处理:
(一)学制年限期满仍达不到毕业要求且不符合退学条件的;
(二)毕业班学生处分未解除者,学业结束时,暂且以结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因成绩不合格结业的,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经补考或重修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科研处认定,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不再申请的,学校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书。
因处分未解除办理结业的,待处分解除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换发申请,由学生原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符合解除条件的可解除其处分,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中途退学者(开除学籍者除外)学满1年以上,学校颁发肄业证书;1年以下的,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在学信平台审核注册。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经合法性审查后予以学籍变更。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曹妃甸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6月17日